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16]149号 【发布部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6.09.08 【实施日期】201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6〕149号)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
《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8日
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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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4〕82号)、《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7号)、《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8号)、《自治区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新财预〔2016〕19号)、《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69号)、《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7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办法》(新财预〔2015〕78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其中: (一)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
1.一般债务。指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 2.专项债务。指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
3.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指政府或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方式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所举借的债务。
第三条 地区各级政府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2 / 5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各级政府是本区域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行署对全地区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政府债券转贷额度分配及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实施决策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上级财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供债务管理信誉保证,负责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实施债务规模控制、新增债券资金分配、置换债券资金拨付、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和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等日常管理,并负责将政府债务管理纳入财政绩效目标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在审批项目过程中,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法制部门负责对政府或部门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进行审查。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负责编制债务预算建议计划,依法依规使用债券资金,做好债券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规模合理、责任明确、风险可控、使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六条 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别实行债务限额管理。地区本级、各县市一般债务和专 3 / 5
项债务的限额,由地区财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地区限额内,根据各县市债
务风险指标、财力状况、税收占比等情况,按因素法测算,经行署同意后,报地区人大工委批准。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地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一般债券。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地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专项债券。
第八条 地区本级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券的,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除财政部门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债务。 地区本级和县市人民政府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
第九条 地区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券限额内,提出地区本级、各县市的政府债券额度分配方案,经行署同意后,报地区人大工委批准下达。
第十条 使用新增债券资金的部门单位按照地委、行署工作部署,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到位的债券资金必须在年度内执行完毕,项目执行进度和债券资金支出凭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将下年度拟举债项目的建设内容、立项批文、资金需求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为争取下年度新增债券额度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地区本级及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上报的拟举债项目资金 4 / 5
需求,在经批准的债务限额内制订本级申请自治区代发债券计划,经本级政府同意和人
大审议后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发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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