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2011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三好一满意”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2011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三、活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医疗机构。
四、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成立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陈小春任组长,厅医政处、农卫处、妇社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卫生厅医政处,具体负责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全省医疗机构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各市州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医疗机构负责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
五、重点内容
(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安排;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各相关部门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根据各临床科室不同专业特点,科学设定抗菌药物应用控制指标。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院长、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省卫生厅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指标体系。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与省卫生厅签订责任状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责任状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医疗机构对院、科两级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使用金额,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并按照附件3-1与3-2的内容与格式,以医院正式文件于2012年4月20日前,上报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所有医疗机构上述调查情况电子版同时报湖南省临床用药监测网(网址:http://www.ywaq.cn)。
(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根据需要设置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加强对县级医院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的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四)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根据相关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医师违规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制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五)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口腔医院、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1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4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各医疗机构对现有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再次梳理论证,明确今后
一定时间内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以医院正式文件上报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电子版一并报送);各市州卫生局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电子版与纸质版)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上述规定,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卫生厅核准其申请的抗菌药物的品种和品规的数量和种类。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六)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
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口腔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7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肿瘤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儿童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成人规定日剂量标准计算)。
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
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七)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有条件的医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八)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开
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九)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
况未进行干预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十一)加大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的工作力度。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要强化工作措施,至少每半年发布一次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信息,督促和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54所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湖南分网网员单位及166所省细菌耐药监测网网点医院要按照相关监测方案要求及时报送数据。对于不按相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信息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将予以通报批评。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要分别于2012年8月、2013年2月向省卫生厅提交监测报告。
(十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包括利用电子处方(医嘱)系统实现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管理、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时机和疗程等;开发利用电子处方点评系统加大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力度,扩大处方点评范围和点评数量;开发相应统计功能软件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
(十三)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医疗机构要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结合卫生部相关要求,省卫生厅将《关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2011年12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通报》(湘卫医发〔2012〕14号)中的数据报送内容,调整至本方案的附件3-1与附件3-2。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一个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附件3-1、附件3-2)纸质版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电子版均须上报至湖南省临床用药监测网(网址:http://www.ywaq.cn,4月20日前报送2012年1-3月数据,此后每个月20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数据)。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每月上报数据情况及抗菌药物监测网监测数据,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十四)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估结果作为医师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定期考核、收入分配、
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责任人的处理和惩罚力度,加大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行为的奖励力度,引导医务人员摒弃不合理用药行为,逐步树立良好的执业风气和合理用药氛围。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予以降低医疗机构等次、不予通过医疗机构校验、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等。
六、活动方式
(一)自查自纠。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工作安排,认真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二)督导检查。
专项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
床应用专项检查。省卫生厅结合2012年“三好一满意”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组织对全省专项督导检查。
重点抽查。省卫生厅组织检查组对全省三级医院、省部直医院及部分二级医院进行重点抽查。
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处理。
(三)总结交流。2012年11月中旬,各市州卫生局将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组织召开相关会议,通报整治活动情况,部署下一阶段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是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对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细化措施,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分工、活动安排、工作重点,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各项活动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当前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集中治理,抓点带面,点面结合,逐层突破,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巩固成果,持续改进。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2011年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逐步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指标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活动成果,坚决避免出现“反弹”现象。努力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促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
附件:1、与省卫生厅签订责任状的医疗机构名单
2、湖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 3-1、医院抗菌药物使用基本情况统计表 3-2、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统计表
附件1:
与省卫生厅签订责任状的医疗机构名单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儿童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脑科医院、省马王堆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省结核病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第三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
院、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株洲市一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永州市中心医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湖南旺旺医院、湖南康达自愿戒毒中心、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湖南家辉遗传专科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湘潭市妇幼保健院、株洲市三三一医院、株洲恺德心血管病医院、湖南博爱康复医院、湖南省总工会灰汤温泉职工疗养院、长沙市医疗急救中心、长沙市口腔医院、长沙鸿业皮肤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医院、长沙泰和医院、衡阳市妇幼保健院。
附件2:
湖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省卫生厅与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医疗机构签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
一、医疗机构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根据本院疾病谱、细菌耐药监测等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医师违规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现象。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制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三、按照“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口腔医院、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1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4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的规定,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
的品种、规格)。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按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四、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口腔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7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肿瘤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儿童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成人规定日剂量标准计算)。
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
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
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五、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按照要求向全国及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向全国及湖南省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医疗机构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
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七、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暂停执业、报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
八、遇责任人变更,由继任人履行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职责。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省卫生厅和责任医院各执一份。
湖南省卫生厅(签章) 医院(签章)
年 月 日
注:附件1中各医疗机构院长在本责任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原件(两份)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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