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必要性
海洋也同陆地一样,既可以开发利用,又需要保护。开发利用是为了补充陆地资源的不足,满足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保护是为了永续开发利用,二者的基本目的是一致的。
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有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海洋水体、海床和底土,海面上方的大气,海洋中的生物。海洋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无论怎样形容也是不会过分的。海洋几乎对地面上的一切变化过程都产生重大影响。海洋控制着自然环境中水的循环和二氧化碳气体的流动。海洋中的植物靠光合作用把无机盐变成蛋白质和脂肪,并使大气中充满氧气。海洋植物每年产生的氧约360亿吨,占大气中氧含量的70,。海洋受太阳热能的作用蒸发出水蒸气,并形成大气中的淡水,然后以降雨的形式落入海洋和陆地。海洋蒸发出的淡水有4.479×106亿吨,其中90,以上通过降水返回大洋,其余10,先是落到陆地上,然后再经河流回到海洋。由于这一循环,因而大气中的水分每10,15天就更新一次。大洋还通过从热带区域流向北方的暖流来缓和与平衡地球的气候。海洋的这些作用是它对人类的无偿贡献,没有海洋的这些作用,人类是无法生存的。
据科学家分析,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可能影响氧和二氧化碳以及全球水分的循环,引起热状态和大气环流的不平衡。过去不曾出现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现出现严重干旱和洪水,或出现破坏性霜冻和飓风现象,可能都与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有关。这一类严重自然灾害已经给地球上的许多地区造成了无法抗拒的巨大损失,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存和发展。
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重大作用。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地区气候宜人,资源丰富,适合于人类居住生活;沿海地区适合于建立临海工业,外贸事业,旅游业,以及海产品加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居住在沿海地区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40,以上,而且近百年来人口一直处于向沿海地区集中的趋势;沿海地区也是经济和技术密集区。我国沿海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共有4亿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44,;沿海地区的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沿海地区的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都要求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海洋开发本身也需要有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海洋是人类食物的天然宝库,但是,海洋污染物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具有随着食物链转移富集的特点,影响海洋中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人类对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也可以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沿海地区的盐场,需要有清洁的海水作原料,被有毒物质污染损害的海水是不能晒制食盐的;?海滨浴场和观光场所,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更高。
二、沿海经济发展和海洋开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一般有两种因素。一是自然因素,主要指自然界发生的异常变化或自然界本身存在的对生态系有害的因素。例如,1982年出现的埃尔尼诺现象,几乎使全球气象出现反常现象,沿南美洲海岸和整个东太平洋中部海水温度升高,大量生物资源不能正常生长,渔获量大量减少,南非、印度南部、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地持续干旱,厄瓜多尔和秘鲁北部则暴雨成灾。二是人为的因素,即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海洋污染,使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本世纪以来,工业迅速发展,人口大量增加,海洋开发的规模越来越大,因此,随之而来的是生产和生活的大量废水、废弃物、有毒化学物品大量排放入海,超过了海洋的自净能力,造成了日益严重的海洋污染。
据联合国的有关组织统计,每年由于人类活动而流失入海的石油约 1000万吨;海洋每年还接收25 000多吨多氯联苯, 25万吨铜,390多万吨锌,30多万吨铅;留存在海洋中的放射性物质约7.4×1017贝可。全世界每年生产的 5 600,9 000万吨汞,约有5 000万吨最终要进入海洋。 由于大量有毒和有害的物质进入海洋,许多地区的沿岸海域受到严重污染损害。例如:地中海因为受到污染,约有一半的海洋生物死亡;波罗的海不断发生沿岸缺氧的现象,水底动物大量死亡而成为荒漠;在发达国家的河口区和大陆架浅海区,鱼类大量死亡已经成为经常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各种有毒物质和放射性元素积累在生物体内造成的;法国沿岸软体动物中多核致癌碳氢化合物的浓度每公斤干物质达到3.4毫克;鱼体中的DDT平均含量约 1毫克/公斤,牡蛎体内的DDT含量达5.4毫克/公斤。
我国沿海地区的人类活动和海洋开发活动,每年也产生大量污水和有毒物质排放入海。8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排放入海的污水约60亿吨,其中工业污水约40亿吨,生活污水约20亿吨。这些污水携带入海的有机污染物以化学耗氧量(COD)计约为600万吨,其中包括石油约9万吨,还有挥发酚、各种重金属,
以及农药和化肥等。近10年来,我国海域还发生了各种溢油事故20余起,造成大量石油流入海洋。近年来的调查表明,我国沿岸的许多海区已受到污染,若干港口水域,河口区,某些海湾,以及某些工业城市附近海域,已受到严重污染,特别是大连湾、锦州湾、胶州湾、杭州湾,以及长江口、珠江口、辽河口等河口区污染更为严重。
三、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挑战
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已经给人类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其主要表现是: (1)破坏了许多海域中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渔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由于海洋环境遭到污染,因而鱼类、贝类中毒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使某些生物资源十分丰富的海区的经济鱼类绝迹,渔民失业,某些海区甚至已成
为无生物的死海。例如地中海,据报导,地中海沿岸各国以前每年向海区排放污水4300亿吨,其中90,是未经处理的;排放入海的各种重金属约7500吨,石油约80万吨,洗涤剂约6万吨。大量有毒物质造成了地中海的严重污染,海中生物体内的重金属含量普遍达到或超过了安全允许的浓度。在地中海一些沿岸水域中,鱼类、藻类、蟹类、贝类、海星、海胆等实际已经绝迹。日本、美国、苏联等许多国家的沿海和海湾,都出现过类似的严重危害。 我国沿岸海域的污染也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在污染严重的海域,许多经济生物资源明显衰退,渔场外移,或不能形成渔汛,滩涂养殖场荒废。我国最大的商品鱼基地——舟山渔场也遭受了严重污染。由于污染区多集中在适合于发展海水增养殖业的近岸、海湾、河口和滩涂地区,因而对海洋渔业的危害越来越大。
(2)损害海滨环境,影响沿海地区人们的生产和健康。在许多人口密集的沿海地区,污染的海域有大量的肝炎病毒、大肠杆菌和其他传染病毒,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生活。例如波罗的海,沿岸地区每年有1.8万吨磷、5万吨氮排放入海,另外,排放入海的重金属和农药数量也很大。因此,在波罗的海水域发现了含量很高的大肠杆菌、沙门氏病毒、腺甙病毒等,它们曾使斯德哥尔摩等地居民染上了有关的传染病。另据报道,苏联沿岸许多海域污染物质的浓度超过规定的标准10倍以上,食用鱼类、贝类和其他水产品体内的汞、镉、多氯联苯等有毒物质含量增加,从而使得食用这些水产品的居民得了各种疾病,其最典型的例子是日本的“水俣病”、“骨痛病”。我国有些沿海地区的居民也曾因食用被污染的海产品而发生了某些传染病。
海洋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严重性还在日益加重。有的学者指出:“近50 年来由于世界大洋的污染,成千种海洋生物已无影无踪地消亡,特别是近20年内这个过程更加强化了,海洋如果继续污染下去,将对人类带来严重后果;如果海洋死亡,人类便不能生存。”
,20年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污染威胁。据预测,在今后10内,沿海地区排放入海的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可能比目前增加2,3倍,排放入海的污染物中有机物按化学耗氧量计将达到1700万吨,石油超过 10万吨,挥发酚8 000吨,重金属的数量也会增加。石油和有机污染物仍将是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都会有明显增加。辽东湾、鸭绿江口、渤海湾、连云港近岸区、长江口、杭州湾、厦门湾、珠江口等海区污染状况可能更为严重。如不及早采取重大防治措施,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会很大。 第二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一、防止海洋污染
防止海洋污染,这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因为海洋环境(水体、底质、海滩等)的污染损害,使海洋生物失去良好的生态环境,破坏整个海洋生态系统,因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基础性工作是防止海洋污染。总的来说,我国海域的污染程度目前还不严重,而真正污染比较严重的海域在全部海域中所占比例也不大。在这个基础上,采取正确的海洋污染防治政策,完全有可能使我国海域保持良好的状态,以便满足各种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要求。 据有关部门预测,如果在现有基础上,采取各种有效的防治措施,则我国近海三分之二以上的海域可以保持良好的状态,可使近岸河口区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局部污染严重的海区也可得到治理。例如,可使渤海的石油污染和有机污染的范围明显缩小,使水产增养殖区水质达到渔业水质标准,使锦州湾、辽河口、渤海湾等已污染的海区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使黄海的鸭绿江口、连云港附近污染严重的海区以及大连湾、胶州湾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此外,东海要确保舟山渔场的水质达到渔业水质标准,长江口和杭州湾的污染程度要有所减轻,宁波和闽南近海的环境质量要符合海区开发功能的要求,南海珠江口的污染要明显减轻,湛江港的污染要得到治理。所有这些都需要我国尽快采取各种有效的海洋污染防治措施。
二、保持海洋生态平衡
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等原因,许多海洋生物濒临灭绝,因而引起了科学家和渔民的关注,他们纷纷呼吁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以维持海洋生态平衡和确保海洋生物资源永续利用。
海洋环境污染是破坏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前所述,世界各地海洋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海区,海洋生物的种类和数量都大量减少,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渔民的经济损失严重。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例如,胶州湾2 600亩养殖区曾经有 40,遭受污染,大量生物资源死亡。 1987年我国有3 000亩对虾全部死亡,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莱州湾由于受到城市污水和石油污染,1987年死蚶10万吨,经济损失约 5 000万元。福建省的莆田、惠安、厦门沿海,由于拆船造成的污染,使牡蛎养殖业损失1400万元。如果海洋环境污染的趋势得不到控制,必将严重威胁近海的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渔业的发展。 过度捕捞是破坏海洋生态平衡、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现代化的渔业生产借助大型渔船和先进的鱼群探测仪器、捕捞工具,其捕捞效率极高。任何大种群生物和富饶渔场,如果不加限制,都可能在不长的时间内枯竭。世界上已有许多这方面的教训,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也是极为深刻的。据估计,1973年我国共有机动渔船2.2万艘,当时,平均每0.735千瓦功率的渔船的产量比1959年下降39,,优质鱼的比重也开始下降,说明渔业资源利用程度已相当充分。如能保持在当时的水平上,有可能维持捕捞能力与资源状况的基本平衡。可是,1974年以后,机动渔船迅速增加,1986年达到16万多艘,大大超过了资源捕捞的需要,因而滥捕幼鱼和产卵亲鱼现象十分严重,平均每0.735千瓦功率渔船的产量从50年代的1.8吨左右降至0.5吨左右,优质鱼比例进一步减少,幼鱼和低质鱼比例则上升,许多重要经济鱼资源绝迹或不能形成专捕对象。例如大黄鱼,70年代最高年产量为19.6万吨,而到1987年只有1.2万吨。
根据日本在东海和黄海的捕捞情况,也可以看出这里资源状况日趋恶化的形势。日本在这两个海区大陆架渔场的底鱼渔获量,60年代初达到35万吨左右,1984年降至16万吨左右。日本一些渔业专家认为:“黄海、东海大陆架底鱼资源,除带鱼、白姑鱼外,大多数在1955,1970年期间已经枯竭了,而且这些资源至今没有恢复的迹象。例如,60年代与以往资源良好的时期相比,小黄鱼降至五分之一左右,黑姑鱼降至十分之一左右,黄鲷降至八分之一左右,真鲷在70年代降至以前的五分之一到七分之一左右。”联合国粮农组织在《1985年世界渔业资源状况回顾》中说:“黄、东海许多底鱼资源已严重过度捕捞,目前该海域具有商业价值的底鱼资源量,估计为历史最高水平的五分之一到十分之一,而且迄今尚无任何积极恢复的迹象。”
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之后,恢复起来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有些区域的生态 系统被破坏之后,甚至根本不可能再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只能建立新的生态系统。实际上,海洋生态系统也是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例如,渤海主要传统捕捞对象自本世纪30年代以后就经过了几次演化,即真鲷、小黄鱼、带鱼等都曾是主要捕捞对象。这些资源由于过度捕捞而衰退之后,目前对虾成了主要的捕捞对象。这种现象也是符合自然规律的。由于捕捞、环境污染等原因,小黄鱼、带鱼、鳕鱼等被消灭了,原来被上述鱼类作为食物的对虾、毛虾、鹰爪虾、鳀鱼等小杂鱼就兴旺起来;如果把这些种类的鱼虾消灭了,还会有其他生物兴盛起来。在我国东海也发生过这种替代现象,大黄鱼、小黄鱼等衰退之后,马面鲀起而代之,年产量达30万吨。由于这种替代过程有时是低质品种代替高质量品种,因而是非人们所希望的。
为了使海洋生态系统能够朝着人们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必须采取人为的各种保护措施。除了前面说过的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为海洋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之外,另外还要采取直接保护海洋生物的措施,其中主要是两个方面:
(1)建立特别的保护制度和保护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这方面的制度,建立了禁渔区、海岛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例如:日本政府采用法律的形式,禁止捕猎海豹和海狗;美国和加拿大、苏联等国签订了《北大西洋海狗、海豹保存暂行条例》,对于捕鲸问题也有一系列国际规约。这些都是为了保护稀有的海洋生物种类。我国也比较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已在沿海地区建立了文昌鱼、海牛、蛇类和鸟类保护区20多处。但是,目前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工作还不能适应海洋开发和海洋生态保护目标的要求,海洋生态破坏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因此,我国应尽早组织力量开展海洋稀有和濒危生物的评价研究,查清其种类、数量和分布,制定海洋自然保护规划和法规,争取在本世纪末使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各种指标达到世界的平均水平。 (2)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在国际上,许多国家为了使近海渔业资源保持良性循环状态和使经济价值大的资源永续利用,根据渔获对象的生活规律,对产卵场、越冬场、幼鱼索饵场规定了禁渔区、禁渔期和保护区。我国政府也重视利用这种办法保护渔业资源,并且已经发布了各种法规和命令,规定了许多禁渔区、禁渔期和保护区。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沿海地区捕捞力量过剩,执法不严,各种保护措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沿海地区可通过发展其他经济活动转移一部分渔业劳动力,从而减轻捕捞力量过剩的压力;?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第三节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 一、与海洋开发同步规划、协调发展
在处理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时,必须避免两种极端的倾向:一是不顾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在损害生态环境效益的前提下发展经济,在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损害之后再去治理,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二是片面强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从而抑制海洋开发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
70年代以前,不少国家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都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从而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例如日本在濑户内海严重污染之后,仅为了控制尿粪等污染物排放,整修下水道等,1976年就用去2100亿日元,占全国总事业费的25,。这样的痛苦经验使人们认识到,不顾生态环境效益,片面发展经济是要受到大自然的惩罚的。
过分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例如欧洲某些绿色和平组织的某些活动,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会引起激烈冲突,而不一定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在发展中国家则更不能这样。因为发展沿海地区的经济和开发海洋资源是发展中国家的急迫任务,所以这些国家不能以发达国家的海洋生态环境标准来确定自己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科学技术水平及海区生态环境状况各不相同,因而处理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政策也不相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基本是好的。为了既不因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限制了经济发展,也不因发展经济而损害海洋生态环境,我国采取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逐步解决环境问题的方针,即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同步规划、协调发展,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或限制海洋开发、消极保护海洋环境的弯路。这个原则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条例、标准都体现既保护生态环境,又促进海洋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实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分类管理
合理地划分不同海域的功能,确定不同功能区的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目标,是对海洋环境实施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例如:用作游泳的海域,其环境质量要求很高;而用作海港的水域,其环境质量就可以低一些。对不同用途的水域确
定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既可以节省资金和人力、物力,又能满足各种海洋利用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对不同海域的利用功能作出科学的区划,并以此作为分类管理的基础。
为此,我国颁布的《海水水质标准》把海域水质划分为三种类型:直接关系到保证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态系的水域,划为第一类,其海水水质要求从严,严禁任何污染;水上划船、浴疗用水、一般风景旅游区,划为第二类,其水质要求稍低一些;工业用水区域,如石油开发区、冷却水区、港区水域,水质要求更低一些,列为第三类。这样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不仅可以保证人体健康和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同时也可以避免普遍提高水质标准,浪费环境保护用资金,或普遍要求过低,危及人体健康,影响海水制盐、海水淡化和渔业、旅游业的发展。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还要把先进性和可能性结合起来。例如,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工业废水,必须经过严格处理和消毒,消灭病原体后,才能排放入海。因为,国际上和我国都发生过食用被病原体污染的海产品造成肝炎等疾病流行的事件。在目前的条件下,我国还不具备大量处理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废水的能力,如果这一类废水都要严格处理之后方可排放入海,则将会限制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目前我们只能要求这一类废水不准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差的海域排放,而不能要求普遍处理这些废水。 对于前面所说的三类水域中有毒物质的含量也应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汞可以在海洋生物体内蓄积,对人体毒害大,因此,一类水域中的汞含量不能超过0.0005毫克/升。石油对海洋生物也有毒害,但是,石油污染比较普遍,若要求过高,则就要限制船舶活动、石油开发、石油炼制等。所以,既不能要求过严,又必须分类提出要求。在《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一类水质中的石油含量不能超过0.05毫克/升,二类水质中石油含量不能超过0.1毫克/升,三类水质中石油含量不能超过0.5毫克/升。
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有了上述各种规定,但是尚未对全部海域按其用途作出功能区划和分类管理,法律规定的各种要求无法落实。对我国全部海域作出功能区划,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作。它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多学科专家,根据各海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选择最佳的海区利用方案,进行功能区划。从现在起,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这项工作,争取“八五”期间能够完成。这是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工作。
三、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符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有以下特点:一是污染程度和危害有很长的慢性积累过程,不易及时发现。例如,日本的“水俣病”从排放含汞污水工厂的建厂,到发现渔民中毒,经过20多年的时间。二是污染一旦形成就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方能清除,如日本为了治理被汞污染的某些海域的底质,花了10余年的时间。三是治理费用高。“托雷峡谷”号油轮1967年在英吉利海峡触礁后,溢出大量原油;为了消除油污染,英、法等国出动了42艘船只,1400多人,使用了10万吨清洁剂,花费了巨额资金。所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污染问题,必须防患于未然。
预防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最主要措施是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入海量。污染物质入海的途径是很多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污染源也不一样。其中主要的有:陆地上的废水、废物直接排放入海;陆地挥发到空气中的有毒物质,经风吹和降雨沉降入海洋;海上船舶排污和海损事故造成的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流失入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跑、冒、滴、漏的石油;人类有意识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在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沿海地区污染物向海洋中的排放、船舶排污、海洋倾废等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这几个方面又可以分为来自陆上的污染物和来自海洋的污染物两个方面,应分别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一)采取综合措施控制陆源污染物向海洋的排放
进入我国近海的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上污染源,其中大部分是由河流携带入海的。主要的污染物质是有机物和石油,二者约占污染物入海总量的一半。因此,应该抓住重点,采取以下各种有效措施控制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1)制定长江、珠江、辽河、鸭绿江等流域的水质规划。这些流域内的城市和工业区要根据污染源状况,确定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并将允许污染负荷量合理分配给主要的工矿企业,以保证这些入海江河的环境质量。 (2)加强大连、天津、青岛、连云港、宁波、厦门、湛江等临海城市的污染源管理,特别要重视各种污水的净化处理。应限期建设好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工业和生活污水都要逐步汇入排水管网,进入污水厂集中处理,逐步做到污水不能直接排放入海。
(3)沿海地区应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残毒农药,应逐步减少沿海农田中化肥及化学农药的用量。
为了保证上述措施的实施,必须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污染的责 任者应负责治理污染,或承担治理费用,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日本采取对沿海工业实行高额污染赔偿和自负污染治理费用的政策,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另外,还可以采取优惠的税收和经济补贴政策,鼓励临海产业进行“三废”综合利用,以及旨在减少“三废”排放的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对直接或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水的企业,实行工业用水定额制度,对超定额部分收取高标准费用,并限定其排污总量。对于利用临海工矿企业“三废”作原料的生产单位,要通过法律保证排放单位免费供应,并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二)控制海上污染源排放
船舶和石油平台是主要的海上污染源,二者排入海洋中的油类约占进入我国近海石油总量的一半。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船舶和石油平台向海洋排放石油的数量。首先,要完善船舶防染监测设备和处理设备,按规定处理压舱水等含油的废水废物;港口要逐步建立含油污水处理站,接收和处理靠港船舶的含油污水。海
上石油平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含油污水自动监控装置,严格控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配备必要的防污设备和器材,防止井喷。 我国沿海和岛屿共有300余处拆船厂(点),基本上没有防污设备,对附近海域、滩涂污染损害严重。因此,应该特别加强对拆船业的污染控制,对于选址不当的应限期搬迁,而新建和改建的拆船厂(点)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应制定有效的防污措施。
四、加强监测和科学研究工作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是预测海洋生态环境变化趋势,作好预测工作的基础。我国大陆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近海海域面积广阔,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又需要每年定期进行几次,工作量很大。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全国近海的监测网,长期坚持监测工作。监测网按季度派出船舶在选定的站位上取样,并进行分析化验,及时掌握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动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科学性和有效性还不强,监测内容不配套,监测结果质量不高。为了适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要求,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国家级、海区级、行业和行政区域级的多层次监测网,要对沿海水域进行不同频率、不同介质和不同项目的定期监测,以便及时掌握污染物在海域中的分布和变化趋势,并以此为根据评价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在海洋污染日趋严重,污染治理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科学发展起来了。它们以生态学和海洋化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利用
各种新的技术手段,研究海洋环境和生态规律、人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海洋污染物迁移转化的规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对海洋生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方法等,以提高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科学技术水平。我国从70年代开始组织力量研究海洋环境科学和海洋生态学,已经建立了专职海洋环境科研机构,培养了一批专业科技人员,并在某些海区的污染规律和自净能力研究、海洋污染生态研究、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研究、海洋环境经济学研
究、海洋污染调查监测技术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统一组织之下,我国科技人员对我国近海45万多平方公里的海区进行了污染状况调查和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为国家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海洋环境科学研究水平还比较低,许多重要问题还无力开展系统研究,因而满足不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为此,在加强监测和科学研究工作方面应开展以下工作:
(1)要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成熟的技术,以提高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科学研究的技术水平。例如,逐步把航空遥感和海洋观测浮标技术推广到海洋污染调查监测中来,争取早日利用卫星进行污染监测,解决快速观测海面溢油、海洋倾废、临海排污口及赤潮现象等问题。发展先进的污染物分析测试技术,水质模型技术等,以提高研究水平和质量。
(2)尽快安排“我国近海主要海区自净能力、环境容量及其合理利用”的研究,弄清重点海域的环境背景值、自净能力、环境容量的计算模式,以及合理利用海洋自净能力处理废弃物问题。这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3)发展各种适用的海洋污染防治技术。我国近海的许多海域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但是污染防治技术比较落后,已经污染的海域也没有治理。因此,今后应根据我国海域的特点,重点发展石油、化工、交通、造纸、冶金等行业向海洋排放的废弃物的治理技术,大、中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海面溢油清理技术等,逐步减少污染物的入海量,治理某些被污染了的海域。 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
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有配套的基础设施,这些设施不健全是无法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是建立和完善两个系统:
(一)海洋污染监视监测系统
这个系统包括监视监测船、飞机、岸站、浮标和卫星,其任务是对海洋污染状况长期进行监视,对污染活动进行现场监视。我国的海洋污染监视监测系统已有一定的基础,但是尚不健全,有待于进一步不断加强。
)要加强监视监测船队建设。目前我国海洋部门只有15艘监视监测船,平(1 均1200多公里海岸线只有一艘,无法满足需要。
(2)要增加监视监测飞机。目前我国只在北部海区有少量飞机从事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远远满足不了要求。
(3)要发展水质监测浮标,布放在重点海湾、河口、排污口、以及其他易受污染的区域,进行不间断的监测。
(4)在适当的时机也要发展卫星海洋污染监视监测仪器设备,利用我国将来发射的海洋卫星或其他卫星进行大面积污染监测。
(二)海上溢油清除系统
重大海上溢油事故,包括油轮事故和油田井喷,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重要原因。据统计,1974,1979年,全世界共发生油轮事故和油田井喷事故共3000多起,平均每年几百起。1956,1984年全世界油轮造成的溢油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事故有101起,溢油量10万吨以上的事故有6起。例如,1978年“阿莫柯?卡迪兹”号油轮在法国布列塔尼近海失事,溢出原油20万吨,造成该海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977年挪威埃科费期克油田布拉沃平台井喷,连续7天,2.2万吨原油溢入北海。每一次重大油污事故发生之后,都要出动大批船舶和飞机进行清除。为适应这种需要,许多国家建立了海上溢油应急系统。这种系统包括监测监视和喷撒消油剂的飞机和船舶,油回收船,围油栏等。 我国海域也经常发生海上溢油事故。据不完全统计,1979,1984年,我国海域共发生溢油量100吨以上的油轮事故18起,共溢出油类2.1万吨,平均每年2000吨。胶州湾是我国交通最繁忙的
水域之一,油轮事故也比较多,1975,1984年就发生4起油轮事故,其中1983年巴拿马籍油轮“东方大使”号失事溢油3000多吨,对水产养殖场和海滨浴场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海上石油井喷事故也时有发生。据国外经验,海上油井井喷事故率一般为0.1,0.01,。我国渤海已发生过溢油事故。如按国外的经验,当我国海上石油产量达到5000万吨时,每年入海的溢油量平均可达到2万吨。因此,在我国建立海上溢油应急清理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如前所述,在我国近海随时都可能发生重大溢油事故。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完整的溢油清除应急系统,一旦发生重大溢油事故就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局
面。因此,建立全国统一有效的海上溢油清除应急系统已刻不容缓。这个系统应包括:
(1)建立“全国控制海洋溢油指挥部”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并在各海区建立分支机构。
(2)建立一支专业和兼职溢油清除队伍,并加强训练,以便随时可以执行任务。 (3)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船舶、平台等象陆地各企业配备消防器材一样,配备必要的防油污设备和材料。
六、加强海洋环境立法和管理工作
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是本世纪50,60年代以后才引起广泛重视的。由于海洋污染日趋严重,沿海国家和国际组织已陆续制定了各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法令和国际公约。例如,1954年许多国家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防止石油污染海洋的问题,并通过了《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约》。1969年联合国政府间的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干预公海油类污染事件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倾废会议通过了《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3年,联合国政府间的海事协商组织又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82年,在第三次联合国
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共有320条正文,其中保护海洋环境的条款就有45条,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美国、日本、苏联等沿海国家,也纷纷制定了自己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法规。
在60年代,日本是世界海洋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国家,其近海海域和海湾几乎全部受到了污染,出现了闻名世界的水俣病、骨痛病等公害事件。日本社会各界强烈要求政府采取措施防治海洋污染。自60年代末以来,日本国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令,以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的管理和法制。如《公害对策基本法》、《海洋污染防止法》、《水质污染防止法》等。由于健全了法制,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措施,日本的污染事件逐步减少,许多遭受污染的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过去一度被称为死海的濑户内海,已水清鱼归,水产品年产量已达到60,70万吨。
苏联的许多海区也受到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因此,苏联政府在60,70年代也制定了一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规,如《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水立法纲要》,《关于加强防治有害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物质污染海洋的决定》,《关于在苏联沿海海域保护生物资源和调整渔业的临时措施的法令》等。 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美国的环境保护运动达到高峰,人民群情激昂,要求
承认清洁的水和空气对美国社会的价值,要求国会和政府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在这个时期,美国国会通过了《水质净化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海岸带管理法》等。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缺乏完善的法规和执法不力。因此,进一步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以法治海,也是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及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各种法规,但是,在污染源控制、区域性或专业性法规,
污染事件处理的法律程序,污染损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还是很不完善的。为了适应今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还必须加快有关法规的建设进程。其中,应优先研究和拟定以下几方面的法规:控制陆源污染物的具体法规,重点海区(如渤海)污染防治法规,海洋自然保护法规,海洋污染损害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防止拆船业造成污染的规定,防止海水增养殖业造成污染的规定等。
执法不严是我国许多领域的一个通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之所以如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人员经验不足,以及技术手段落后等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包括人员培训,增加监视和执法船舶,完善各种有关技术装备,是当务之急。 七、重视国际和区域性合作
世界大洋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海洋中的许多现象和过程是互相联系的。海洋中的污染物质在风、浪和海流的作用下,可以从一个海区搬运到另一个海区。日本海域中的沥青块,曾多次被海流搬运到美国和加拿大海岸的沙滩上。这种现象说明,海洋污染不受各国行政界限的限制,而是全球性的问题。因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必须有广泛的国际合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这与陆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不同。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个别国家的措施所产生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一个国家即使不向海洋排放任何污染物,也不一定能够完全避免本国海洋环境不受污染。
相邻国家间合作保护同一海区的生态环境,意义更大。因为,这样的国家邻接同一海区,保护该海区的生态环境大家都受益,因而容易统一意见,容易采取各方都能接受的措施。国际组织也很重视这个问题,并先后促成了北海、波罗的海、地中海、海湾地区、西非和中非地区、红海和亚丁湾地区的合作,制定了一系列区域合作公约和行动计划,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波罗的海曾
遭受石油、汞、镉、铅、锌、滴滴涕、多氯联苯等有毒物质的严重污染,底栖生物濒于绝迹。但是,近年来由于沿岸各国的共同努力,向海区排放的污染物大幅度减少,环境状况明显好转,水生生物已明显增多,正在恢复生态平衡。 濒临我国大陆的黄海、东海和南海,也是几个国家共同环绕的海区,日本、朝鲜、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都向这些海区排放污染物质。因此,上述这些国家的合作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这些国家应该合作进行海洋环境的调查研究和监测,共同研究海区的环境状况,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应该协调各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协调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标准和措施,共同努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后 记
许多沿海国家都很重视海洋开发,美国、法国、日本等国的领导人早在60年代初就提出了向海洋进军的口号,并组织力量制定了长期的海洋开发战略、政策和规划。我国在进入80年代以来,也越来越重视海洋开发,把海洋开发作为战略性问题列入国家的有关规划,并组织力量反复研究了我国海洋开发的战略、政策和规划问题。我们撰写本书的三位作者,都参加过这些研究工作。因此,本书的内容是作者在这方面研究成果的反映,同时也吸收了许多其他专家的研究成果,在此表示感谢。
由于海洋开发战略是一个新的领域,目前发表的东西还不多,作者对其中的许多问题研究得也不够,因此不当之处肯定不少,切望读者批评指正。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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