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的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遏制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和抢险过程中的意外伤害,确保危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保障危险作业人员权利及利益,建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护制度。
1、危险作业人员的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规定确定。
2、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危险工种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危险作业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危险作业。
3、分公司、项目部承接的危险工程(化学、油类、易爆易燃、地下管道储罐有毒气体、高空架设、爆破、拆除等)和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分项及危险作业点,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检和危险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危险作业的知识和程序。
4、危险作业人员的操作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生产厂家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确认能满足危险作业的使用要求,严禁伪劣产品投入使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5、危险作业施工前,必须有专项危险作业保障措施和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以确保危险作业人员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得违规施工和违章作业。
6、危险作业区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医疗设施,以防止突发性事故的发生。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监督人员旁站监护和电子监控,全程监视和正确指挥,以防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
7、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危险作业安全合同及危险作业志愿协议。
8、危险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必须立即救援,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事故后的一切事宜。
9、建立健全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应的措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