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讲义
一、 行政处罚的基本概述 (一)行政处罚概念(第三条);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 1、违法相对人; 2、主观过错; 3、侵害客体;
4、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 (三)行政处罚的三要素:
1、行政处罚主体(第三章第15——19条); 2、行政处罚对象(第1条、第3条); 3、行政处罚形式(第8条); 二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一) 法定原则
1、 处罚主体法定(第三章第15——19条); 2、 处罚依据法定(第9——14条);
3、 处罚程序法定(第6条及第五章第1节——第3节)(二)公正公开原则(第4条) 1、公正原则:
(1)处罚设定科学合理;
(2)处罚实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过罚相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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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照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权限。
罚种设定:
(一)轻微违法,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二)一般违法,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较重违法,处罚适用较大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严重违法,处罚适用最大数额的罚款、吊证、责令停产停业、强制拆除、行政拘留等。
罚幅设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轻微违法,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违法,按中间倍数处罚;较重违法,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严重违法,按最高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或严重违法等四个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轻微违法,处罚一般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一般违法,处罚按平均值处罚;较重违法,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严重违法行为,按最高罚款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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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轻微违法,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5%以下确定;一般违法,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5%-50%(含50%)确定;较重违法,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75%(含75%)确定;严重违法,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5%以上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轻微违法,按最低罚款数额的1-2倍确定;一般违法,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3倍确定;较重违法,按最低罚款数额的3-4倍确定;严重违法,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4-5倍确定。
2、公开原则: (1)处罚依据公开; (2)处罚事实和理由公开; (3)处罚决定公开
(三)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原则(第一章第6条) 1、 陈述权、申辩权; 2、 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3、 相对人因受到违法处罚,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有权提出赔偿。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五)法律责任不可替代原则(第7条) 1、 行政责任不可替代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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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责任不可替代刑事责任 (六)监督制约原则(第54条)
三、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 行政处罚的管辖(第20条——第22条); (二) 行政处罚的适用 1、 一事不再罚(第24条);
2、 时效性(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算起)(第29条); 3、从轻、减轻处罚(第25条、第27条);
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4、不予处罚(第27条)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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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5、加重处罚(第38条)
给予加重行政处罚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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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3、
四、行政处罚程序(第五章33条至43条) (一)简易程序 1、 条件; 2、 处罚形式; 3、 处罚流程。 (二) 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处罚范围; 2、一般程序的处罚形式; 3、一般程序的处罚步骤:
发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归档。
《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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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提出; 2、时间规定; 3、听证结果。
五、行政处罚执行
1、 复议、诉讼期不停止执行; 2、 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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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的范围: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以及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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