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那末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注册护士的科学,标准临床护理工作,促进护理 专业队伍健康开展,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注册护士,是指按照《护士条例》取得护士资格 并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护士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护士、 护师、主管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任护师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医院注册护士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医院应当严 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本方法规定,保障护士权益,标准护理行为, 对护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设定、注册护士配置、注册护士、和晋升 等方面实施全面、科学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鼓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护 理专业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注册护士管理工作的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本方法,对 所辖区域内医院的注册护士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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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根本原那末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效劳量,科学规划注册 护士队伍的建设和开展,贯彻执行注册护士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并落实本机构注册护士管理和护理工作的规章。
第六条 医院在注册护士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 么,建立并完善注册护士的聘用管理、考核奖惩、职称和职务评聘等 规章制度,明确护理管理部门在注册护士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对护理岗位进行科 学分类、合理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及对护士的能力、工作要求,保证 临床护理岗位护士的配置, 制定并实施护士在职培训方案, 提高护理 专业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和实施向临床护理岗位倾斜、表达岗位与的收 入分配制度。注册护士的分配要与护理效劳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 和效劳对象满意度等挂钩,表达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
第九条 医院应当根据护理工作特点,研究和制定护士的职业开展规 划, 明确护士的职业开展方向和目标, 建立鼓励机制,加强在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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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鼓励年资较高、工作能力较 强的护士长期在临床护理岗位工作。
第十条 医院应当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效劳理念,临床护理实行 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由责任护士完成专业照应、病情观察、 治疗处置、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各项护理任务,为患者 提供全面、全程的整体护理效劳。
第三章 护理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实行护理岗位管理,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 保障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那末, 合理设置护理岗位, 明确岗 位职责、任职条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分为护理管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和其 他护理岗位。
第十三条 护理管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从事医院护理管理工作的岗位, 普通包括:护理部岗位和护士长岗位。医院应当根据规模、任务及管 理幅度将管理人员分为护理部、科和病房(区)三级管理岗位,或者 护理部、病房(区)两级管理岗位,确保管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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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还应当逐步设立护理副院长管理护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临床护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效劳的岗 位,主要包括:病房(含重症监护病房)、门诊、急诊科、手术室、 产房、血液透析室、导管室、腔镜检查室、放射检查室、放射治疗室 等直接效劳于患者的岗位。
重症监护、急诊急救、手术室、血液净化等专科护理技能要求较高的 临床护理岗位可设专科护理岗位。
承当临床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医院, 需设置临床带教岗位。 临床 带教护士不能脱离临床, 在从事直接临床护理工作的根抵上, 负责护 理专业学生、 新入职注册护士的临床带教工作、 新业务技术的培训以 及针对护士能力的临床培训。
第十五条 其他护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为患者提供非直接护理效劳的岗 位,主要包括:消毒供给中心、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 门、病案室等间接效劳于患者的岗位。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护理岗位目录、岗 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岗位的任职条件与护士的工作经验、能力、技术 水平、学历、职称等相结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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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根据临床护理岗位的技术和专业要求,对注册护 士进行分层级管理,并根据注册护士的.工作经验、技术能力和专业 技术职称, 在相应技术难度和专业要求的护理岗位工作, 表达能级对 应。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每年进行护士离职率、离岗率的调查,并进行分 析,加强护士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临床一线护士的稳定性。
第四章 注册护士的配置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注册护士的科学配置,根据医院的功能、任 务、效劳量和效劳效率,全面统筹、科学合理、弹性动态地进行护士 队伍的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经过上岗培训的护理员从事辅助性工 作。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按照护理岗位的职责要求合理配置符合相应要求 的注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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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具有临床护理岗位的工作经验, 具备护 理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医院应当通过公开竞聘, 选拔符合条件的护理 人员从事护理管理岗位工作。
临床护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临床护理岗位的分类, 结合岗位的 工作量、 技术难度、 专业要求、 工作风险等要素合理配置、 动态调整。
其他护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该岗位职责所涉及的护理工作内 容配置注册护士。
护理管理岗位和临床护理岗位注册护士应当占全院注册护士总数的 95%以上。
第二十一条 病房注册护士的配备遵循以下原那末:
(一)病房应当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备和安排注册护 士;
(二)重症监护病房注册护士的配备应当保证注册护士与患者比为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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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院普通病房注册护士与患者平均比例应当≥0.4:1;一级护 理患者平均比例为 60%以上的病房,注册护士与患者比应当≥0.6:1; 新生儿病房,注册护士与患儿比应当≥0.6:1。
(四)病房夜班实行双人在岗,确保 2 名以上的注册护士夜间值班。 局部护理工作量小、 患者数量少且病情较轻的临床科室,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合理安排,保证患者安全和护理质量。
第二十二条 门诊、急诊、手术室等部门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门(急) 诊量、治疗量、手术量等因素配置注册护士。
急诊观察室应当设有相对固定的注册护士, 急诊观察室注册护士与患 者比应当≥0.4:1。急诊抢救室注册护士与患者比 1.5-2:1。手术室 注册护士与手术台次比为 2.5-3:1。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根据各科室特点、护理工作量实施科学的排班 制度,对注册护士进行合理调配。需要 24 小时持续性工作的临床护 理岗位应当科学安排人员班次。在护理工作量较大的时间段和科室, 增加注册护士的数量,保障医疗护理工作安全、有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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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制定护理紧急调配预案,建立机动注册护士人 力资源库, 及时补充临床护理岗位护士的缺失, 确保满足突发事件以 及特殊情况下临床护理人力的紧急需求。
第五章 注册护士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注册护士的实际业务水平、岗位工 作需要以及职业开展, 制定护士的在职培训方案, 并保障护士按照方 案接受培训。
注册护士每年至少完成 90 学时的院内或者院外的培训。医院可根据 注册护士的工作能力、 任职年限等因素, 在此根抵上酌情增加培训学 时。
第二十六条 注册护士的在职培训包括注册护士标准化培训、岗位继 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注册护士标准化培训主要针对从事护理工作 3 年以内的 年轻护士。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护士素质、医院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标 准和标准、 责任制整体护理的要求及临床护理技术。 培训方式以临床 科室带教式为主,应在医院内科、外科等大科系进行轮转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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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注册护士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主要针对完成标准化培训后 定岗的护士,培训内容要与其护理岗位要求相结合,以新业务、新技 术为重点。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专科护理岗位注册护士的培训和从事护理管理岗 位注册护士的培训, 应当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 进行。
第六章 考核与晋升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并实施注册护士定期考核制度, 公正、 客观、 科学地考核注册护士的工作数量、 质量及其专业技术能力, 并将考核 结果作为注册护士评优奖励、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注册护士定期考核工程包括工作业绩考核、职业道德评 定和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注册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 要求,完成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效劳对象满意度及效 劳对象的投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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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护士执业过程中秉承救死扶伤、 “以病人为中心”的效劳宗旨,依法执业、品格端正、医德高尚、团 结协作、严谨慎独等情况。
业务水平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护士掌握诊疗护理标准和标准, 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效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医院对注册护士进行工作业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 务水平测评时, 应当以日常工作过程和表现为主要考核依据, 做到公 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
第三十三条 注册护士均应在临床护理岗位工作一定年限方可晋升职 称。注册护士的职称晋升应当注重临床护理实践能力, 将护士护理患 者和完成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效劳对象满意度等作为 重要因素, 与定期考核结果相结合; 临床护理岗位注册护士的晋升优 先于非临床护理岗位。
注册护士职称晋升应当注重护理的临床护理水平, 可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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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护士条例》和本 方法的要求,对所辖区域内医院的注册护士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护士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注册护士的配置情况;
(三)注册护士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四)注册护士的考核、培训、晋升和待遇情况;
(五)注册护士在职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院在注册护士管理方 面存在问题时,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监督检查结果要与医疗机构校验、 医院评审等相结合,做出相应处理;违反《护士条例》规定的,依据 《护士条例》赋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院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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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那末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 xx 年 月 日起施行。
护理人员管理规定 xx-09-04 14:47 | #2 楼
一、护士管理规定
㈠本规定所称护士, 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 《中华人民 护士执业证书》 (简称《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本规 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 康的本院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护士必须按规定及时完成延续注册,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单独从事护士工作。
㈢护士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掼 和职业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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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护士必须按照《护理人员定期考核管理方法》完成培训及考核。
㈤护士应接受在职培训、 完成标准化培训和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护士 应通过实践、教育、管理、学习等方式,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㈥护士应对其护理行为负责,热情工作,尊重每位病人,努力为病人 提供优质护理效劳。
㈦护士应养成老实、朴重、慎独、上进的品格和沉着、严谨、机敏的 工作作风。
㈧护士在执业中应当加强责任心, 正确执行医嘱, 观察病人的身心状 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 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㈨护士有承当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 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㈩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护士在执业中应保护患者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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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 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 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十二) 、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完善护理人员调配制度, 保证优质护理效劳的开展。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效劳理念,提供 安全、优质、高效、便捷的护理效劳。
(十三)、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的,由医院护 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 行政部门终止其注册直至取销其注册。
(十四) 、护士因个原因要求调离时, 必须本人提出申请, 报护理部、 科后上报分管院长,院领导审批,方可调动。
二、进修护士管理规定
㈠进修人员须凭 《普洱市人民医院护理人员进修手册》 、《执业证书》 复印件、 复印件、小一寸照片一张,在规定时间内到护理部输报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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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进修护士由护理部与科室管理, 由护士长确定专人负责带教, 不得 单独值班。
㈢进修护士自学遵守医院、科室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 纪律。
㈣进修期间凡未经批准、 擅自回原单位或者更改良修方案者, 将终止其 进修学习资格。
㈤进修期间按方案进行学习, 不得擅自提前或者延长进修时偶尔自行转 科进修, 如因特殊情况须原单位与护理部函商允许后, 方可办理有关 手续。
㈥进修护士应积极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学术讲座,专科护理学习, 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㈦进修结束前一周,认真地对进修目标、方 案作出个人总结,科室护士长、带教老师填写《进修考核表》。经护 理部审核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三、见习岗护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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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本规定所称见习岗护士,是指已通过中华人民 护士执业考试,未 取得《中华人民 护士执业证书》及未通过执业注册的护理人员,进 入我院工作 1 年内,
㈡见习岗护士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认真完成培训方案, 经考核合格前 方能上岗。
㈢见习岗护士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标准、指 南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
㈣见习岗护士由护士长安排临床经验丰富, 认真负责的主管护师进行 带教, 不得单独排班。 ㈤见习岗护士必须服从调配, 如因个人原因需, 必须履行协议,按医院的相关规定,递交辞职申请,办理终止协议手 续,方可离开医院。
四、实习护生(以下简称“护生”)管理规定
㈠护生必须严格履行实习护生职责,按照《临床护理实践教学方案》 完成实习任务,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学好问,做到效劳细致周到。
㈡护生必须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服从管理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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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护生应培养慎独、求实的工作作风,工作中有缺点、错误应及时报 告带教老师,由科室妥善处理,防止对病人造成伤害。
㈣护生应主动、积极参加护理教研室或者科室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㈤各科实习结束前, 护生应按时完成自我鉴定, 由带教老师对其进行 综合考核、填写实习鉴定,护士长审核签字。
㈥护生实习结束前,由实习组长统一《实习护士手》 《实习护士鉴定 表》报护理部,经护理部审核盖章后办理离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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