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管理的种类:
1.1下列种类列入管理:
1.1.1气焊、电焊或切割;
1.1.2喷灯;
1.1.3明火熬炼;
1.1.4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1.1.5爆破作业。
1.2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动火范围。
1.3厂区禁止焚烧枯草、杂物、垃圾及其它遗弃物。
1.4厂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 动火等级的划分(电厂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划定相应的一、二、三级禁火区范围)
2.1 一级禁火区范围:
2.1.1 各类煤气、天然气、氢气、氧气、乙炔气、油类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本体;
2.1.2 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公司审定的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准)内。
2.1.3 对公司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计算机房内及这类设施所属的地下室内(含夹层);
2.1.4油槽车(汽车油槽车或列车油槽车)、油箱,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槽车;
2.1.5 所有爆破作业;
2.1.6 各厂、部认为必须列为一级禁火区的其它部位。
2.2 二级禁火区的范围:
2.2.1 各类煤气、天燃气、油类、氢气、氧气、乙炔气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周围5米以内;
2.2.2 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内(以各厂部审定的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准);
2.2.3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房内及地下室内(含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
2.2.4 一级消防重点部位以外的所有仓库、实验室、分析室内;
2.2.5各厂、部认为需要列为二级禁火区的场所。
2.3三级禁火区的范围:
2.3.1除一、二级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2.4 固定动火点
2.4.1为了方便生产,各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将经常在固定场所进行电、气焊(割)等作业的部位、区域申报列为固定动火点。作为固定动火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及责任人。
2.4.2 固定动火点动火作业,必须满足《通用技术规程-消防安全篇》中《固定动火点设置条件》的要求。
2.5一、二、三级禁火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单位依据上述原则划定,并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备案。
3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3.1凡进行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均需按《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由委托申请单位和动火单位据实填写《宝钢股份公司禁火区域动火作业申请许可证》,经批准确认后,方可作业。动火申请表未按栏目要求填写或填写不全的,禁火区域方一律不得批准。
3.2 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限
3.2.1 一级动火期限为一天(24小时)。
3.2.2 二级动火期限为五天(120小时)。
3.2.3 三级动火期限为七天(168小时)。
3.3 动火许可证填写要求
3.3.1动火申请表先由委托方、申请方填写,写明动火作业的具体部位及周围环境情况、动火点现场简易图并在图上标明动火点,写明动火等级,是否节、假日动火,应采取的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措施,及拟选用的灭火器种类、数量,然后交动火单位填写。
3.3.2动火单位写明具体的动火班组、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操作证号码、现场监火(确认)人,再按动火级别审批权限审核批准。
3.3.3 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 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4.1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2 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
规定,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包括监火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4.3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申请许可证,并随身携带,接受有关部门的随时检查。
4.4 焊、割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准规定
4.4.1焊工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4.4.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擅自进行焊、割。
4.4.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盲目焊、割。
4.4.4 焊工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4.4.5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准焊、割。
4.4.6 有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聚丙烯薄膜、稻草、沥青)等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4.4.7 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4.4.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4.4.9 与外部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部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有危险性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4.4.10 焊、割场所与附近其它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准焊、割。
4.5电、气焊(割)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设备、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乙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瓶距在5米以上。乙炔瓶必须加装回火阻止器。
4.6 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天,禁止在高处动火和室外动火。
4.7 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动火时间已逾期、动火地点、动火人、监火人与申请表不符、动火人无特殊工种操作证,均不准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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