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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把话讲完

2020-08-26 来源:欧得旅游网
让当事人把话讲完 傅郁林

充分听取陈述,能大大节省法官审前准备时间和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并能有效避免庭后补充信息的需要或应付当事人各种纠缠的时间——你让当事人在庭上把话讲完了,当事人就不会到庭下来找你谈话了。

我本人并不觉得法院普遍存在冷硬横推、庸懒散奢等不正之风,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状况近年来法院也确实有了明显改善。真正令我不安的是,日益增长的积案压力和效率目标下的法官焦虑,正在日益导致庭审时间的明显缩短和庭审氛围的紧张加剧。这种普遍状况不只是简单的“工作作风”问题,却会削弱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增加对司法的不满,严重影响审判公开、合议制等司法改革目标的落实。究其根源,除了积案压力的客观原因之外,主要是我国审判模式和审判管理对于庭审功能和当事人陈述的意义认识偏差。本文着重从纠纷解决和公正效率的影响,谈谈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意义。 就民事纠纷的特点而言,尽管产生纠纷的根源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源于利益纷争、情感冲突,或历史瓜葛,往往提起诉讼对簿公堂的时候,特别是在经历了层层调解之后仍不能达成和解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抗都已达到了相当程度。此时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实际上是吸引了当事人双方的火力(注意力)。当事人来到法院,特别是在庭审时见到法官,就像见到了救星一样,急于向法官陈述本方的主张和故事,倾诉自己的委屈,数落对方的不是,希望法官从中理出个是非曲直、支持自己。但普通的当事人大都不通法律逻辑,更没听说过法律要件事实,因此他们陈述的一些事实或细节往往在法律人看来毫无法律意义;甚至在有律师的场合,除非律师经验丰富、技艺精湛、提前与当事人之间有过良好沟通,否则在法官的职权控制下紧张的法庭气氛中,也很难就像法官期待的那样一下子说到“点子”上。于是部分法官便不停打断当事人和律师们不得要领的陈述,并且经常是带着命令或不耐烦的口气。几个回合之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对抗和不满情绪不仅没有消化,反而转化为对法官的对抗和不满。这种不满即使不敢当庭爆发,也会积压成为日后拒绝执行、申诉、上访,甚至怀疑法官腐败、偏袒的重要根源。在法官这方面,也是一肚子委屈,本来预计的开庭时间只有两小时,后面还有两个庭审、一个合议、三个审限到期的判决书心急火燎地等着处理,哪里有功夫和心情听当事人啰啰嗦嗦讲故事! 当然法官的理由并非全无道理,但“没有时间听取当事人充分陈述”本身就是因为没有把庭审陈述放在纠纷解决中的核心地位。在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程序结构中,法官可能没有时间做庭前准备,更不可能在庭审之后再多次地分别传唤当事人补充询问,但绝对不可能没有时间听取当事人陈述;即使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偏重于书面证据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关于本案的所有信息也同样应当全部从庭审中获取,法官在双方当事人见证下,听取一方陈述、举证和证明,并由对方辩诉、质证和反证。除开这些渠道,法官何以调查事实,何以辨别真伪,何以理清是非?如果当事人不把那些书面的诉辩文状、书面证据当庭向法官陈述,何以体现诉讼的直接、言辞原则?以中国大陆和香港为例,香港初审法院的积案压力和法官的工作量是闻名遐迩的,但同一个案件在香港法院的庭审时间要超过大陆法院的十倍,而大陆法官处理个案的效率显然并未成倍于香港法官。可见开庭时间的缩短与办案效率的提高可能成正相关但并不成正比,甚至在边际效应范围之外可能呈反比,也就是说,在当事人陈述和庭审时间被严重压缩到无法实现庭审功能的极限时,法官由于错失了获取案情信息和辨识真伪的最重要渠道,不得不通过数倍时间的庭审前准备、庭审后补救、制作裁判文书时重新翻阅案卷等方式去进行替补。

姑且不论这种几乎类似于书面审理的初审模式对于言辞原则的违反,也不论那些庭后补

充询问从单方获得案情信息对于程序透明的危害,即使仅仅从效率目标来说,当事人陈述的严重受阻,也会减少法官从庭审中获取有效信息,从而大大增加庭外工作量;从公正目标来看,往往法官自以为当事人陈述的是无意义的事实,却可能恰恰有助于法官克服主观臆断、从矛盾信息中辨明真伪或找到纠纷的真正根源;从纠纷化解的目标来看,即使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无助于认定要件事实或为裁判提供信息支持,向有权决定其案件命运的人倾诉,其本身就有助于当事人对抗情绪的平复和纠纷的解决过程,有助于当事人对法官的信赖和对解纷结果的接受。我也做过法官,然后做了十几年兼职仲裁员,经常在开庭之后听到律师这么说:在这里开庭感觉舒服多了,至少老师们能让我们把话说完;在法院开庭心情很紧张,不知道法官究竟希望什么让说、什么不让说,总是被打断就更找不着思路了。

其实,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如果主持庭审的法官或仲裁员自己头脑足够清楚,即使让当事人把话讲完,案件开庭的时间一般也不需要太长,特别是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通常每次开庭时间三个小时、复杂案件开两至三次庭,当事人就基本上不会有特别紧张的感觉。关键是这样充分听取陈述的结果,大大节省了审前准备时间和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并彻底避免了庭后补充信息的需要或应付当事人各种纠缠的时间——你让当事人在庭上把话讲完了,当事人就不会到庭下来找你谈话了。至于时间,是永远不够用的,关键在于你把时间重点用在哪儿,是庭上还是庭下,是庭内还是庭外,是庭审中还是庭审前后?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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