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业务部门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应忠实勤勉,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知悉合同内容的人员对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泄露合同内容。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 (一)即时清结,单笔交易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二)他人先履行义务,公司无需交付预付款、定金的一般产品买卖或服务合同,且单笔交易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三)经公司董事长同意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 在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或项目部门须对合同相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及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并予以保存,以确保对方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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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能力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
第九条 依据公司的规定,合同签订前应当采取招、投标的,依据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签订合同前的磋商阶段,法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派员参加合同的磋商。
第十一条 书面合同由业务部门起草,按公司CRM流程提交审查,审查通过后,打印成书面文本,由相关业务人员负责签字,持签批单并在符合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由印章负责人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合同加盖的印章应当与合同载明的签订主体一致,合同文本超过两页(含两页),需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 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一)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公证手续; (三)担保手续;
(四)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五条 补充、变更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该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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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对于我方的付款,财务部应当审查,不得提前付款或超额付款。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将汇报结果通知法务部门。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重要事项需要通知对方的,应采取书面方式。
第 条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及时督促对方履行,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督促。
第十九条 给对方发送的书面通知,应按公司CRM流程提交审查,审查通过后,打印成书面文本,由相关业务人员负责签字,持签批单并在符合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由印章负责人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采取书面方式通知的,除对方代表当场签字外,应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必要时对特快专递的发送申请公证证明,回执文件或公证文书由业务部门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可能形成风险的,应及时通知法务部门:
(一)未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且经过催促后仍不履行的; (二)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商业信誉恶化、资产情况出现恶化; (三)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履行合同中出现纠纷、争议,有可能形成法律风险时,应及时通过CRM通知法务部门,法务部门将视情况参与处理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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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履行合同中出现纠纷、争议时,在合法且符合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应与对方协商解决。
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且协商不成时,由法务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四条 书面合同的解除,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第二十五条 当对方不履行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对公司产生更大风险或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合同对方或与对方达成解除协议,解除通知和协议应当按公司CRM流程提交审查,审查通过后,打印成书面文本,由相关业务人员负责签字,持签批单并在符合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由印章负责人加盖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收到对方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应通知法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采取书面方式通知的,除对方代表当场签字外,应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必要时对特快专递的发送申请公证证明,回执文件或公证文书由业务部门妥善保存。
第五章 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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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合同及补充、变更协议应一式四份,双方签章后,由经办人员交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法务部门各一份进行留存,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条 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签章后,由经办人员交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法务部门各一份进行留存。
第三十一条 其他往来的书面通知,由相应业务部门保存,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法务部门有权调阅。财务部门、法务部门需要保存原件的,业务部门应移交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诉讼案件涉及的合同、往来书面通知等资料,由法务部门保管。原件不宜由法务部门保管的,法务部门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负有保管责任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保管,应对所保管的资料进行台账登记。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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