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立一个新公司, 第一需要解决公司的组织形式问题。 此中需要考虑的要素好多,本文假设其余条件同样,仅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进行剖析。
一、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的三种种类
在通行国际税制下,公司获得营业收益,在公司层次上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其税后收益作为股息分派给投资者, 在个人层次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利
润征了两次税,这就是往常所说的 “经济性重复收税 ”。依照怎样办理上述两税的
联合,可把公司所得税制分为三种种类:
第一种种类是非整体化形式, 即把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两个独立的税种分别课征。 “独立公司税 ”派主张这类种类,其原因是:公司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人实体, 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有力要素, 它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而并无受个人股东多大的支配, 所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 有独立的纳税能力,理应独自课征。
第二种种类是所有整体化形式, 即不征公司所得税, 只征个人所得税, 使两个税种变成一个税种, 或许公司所得税只作为一个过渡的预收税, 最后究属到课征个人税。 “单调个人税 ”派主张的为这一种类,其原因是:所有的税收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肩负,公正税收的观点只好应用于纳税者个人, 而与所得的根源没关。假设营业收益课征了公司所得税, 税后分派时又课征了个人所得税, 这就个人来说,明显是同一经济收入根源的两次收税。 所以应该取销公司税, 营业收益无论分派仍是持留,只好课征一次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种类是部分整体化形式, 即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把公司税与个人税
在必定程度上联合起来, 以缓解经济性重复收税。 这类种类详细包含以下四种方
法:( 1)股息扣除制,指在计征公司所得税时,同意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全
部或部分分派的股息, 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公司所得税, 对股东个人收到的股息
另征个人所得税;( 2)双税率制,指把公司收益分为两个部分,即分派股息的
收益与未分派股息的保存收益, 二者采纳高低不一样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一般说来,前者的税率更低。( 3)归集抵免制,指先对公司营业收益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后公司用于分派的那部分收益已纳的公司所得税, 能够所有或部分地从股东收到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中抵扣, 假如公司已纳的所得税超出股东对该部分股息应纳的税额,其还没有抵扣的部分,能够留待下期补扣或许退税给股东。( 4)分类课税制, 指先对公司收益征收公司所得税, 而后对分派给股东的股息, 在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时,采纳适合优惠的方法。
二、不一样所得税制下公司的实质税负
(一)非整体化型。设 T 为税收负担, Cr 为公司所得税税率, Y 为公司收益, d 为公司税后收益分派率, Pr 为个人所得税税率。在该种所得税制下有以下公式:
T=CrY+d(Y-CrY)Pr
=CrY+dY(1-Cr)Pr
从上式可知,公司收益的税收负挑水平与 Y、 Cr、Pr、 d 四个要素相关。对公司来说, Cr、Pr 是定值,倘若 Y 给定,则 T=f(d),d 越大, T 就越大,其经济含义为:公司税后收益分派率越高,公司收益的税收负担会越重,也就是说,公司可经过控制税后收益分派来调理税收负担。
(二)所有整体化型。在该种所得税制下,有以下公式:
T=PrY
因为此时仅征个人所得税,而且必定会对所有收益课征,关于确立的
Y,公
司不可以控制自己的税收负担。
(三)部分整体化型。设 Q 为计征公司所得税应税所得时同意扣除分派收益的比率,d′为分派收益占公司税前收益的比率。 在该种所得税制下有以下公式:
(1)股息扣除制。在这类模式下:
T=Cr(Y-Qd′Y)+ dYPr
=CrY(1-Qd′)+ dYPr
设 p 为公司分派收益,又因
所以有
对公司而言,上式中的 Cr、Q、Pr 均为定值,若给定 Y 值,则 T=f( d′)。
公司可经过调理 d′来减少税负。
(2)双税率制。设 Cr1 为分派收益的公司所得税税率, Cr2 为未分派收益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在这类模式下:
对公司而言,上式中的 Cr1、Cr2、Pr 均为定值;若给定 Y 值,则 T= f(d′),公司可依照给定的 Cr1、Cr2、Pr 和 Y 值,调理 d′使 T 达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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