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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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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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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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甲方 公司与乙方 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兹就工厂盘让事宜,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盘让标的物
乙方所有坐落 市 路 号的厂房连同基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 年 月 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第二条 售让价格及计算方法
(一)厂房房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大写) 万元整。
(二)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的程度,在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 价格计算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依 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三)生产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账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四)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 万元,除在本年 月份以前的账款由乙方自理外, 月份起的账款均以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发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账款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付款办法
(一) 前条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协议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 万元,余款 万元,于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二)前条第四项应收账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半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第四条 交收日期及地点
双方确定本年 月 日为交收日期,并定于 市 路 号厂房现场为点交地点。
第五条 特约事项
(一)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二人以上,负责办理。
(二)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三)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四)厂房房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公证费、代书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六)乙方声明本件盘让,业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依法定程序表决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处罚
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协议。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没收已付款项充作违约赔偿;若系乙方违约,应 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于甲方,以赔偿甲方。
第七条 为确保本件协议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2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项)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签署地点: 。
本协议自 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 份为凭。
甲方(签章):
代表人: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保证人: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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