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单位地址第二条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七条甲方安排一方执行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五、劳动报酬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为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辽宁省兴城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果树所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接触、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兴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果树研究所人事处备案一份。
无部门公章和果树研究所人事处公章无效。
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人事处公章
(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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