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房屋: 间(住房 间、厨房 间)。
二、乙方承租方式:按月(季度、半年、一年)承租并预先交付租金。甲乙双方约定的租金为 元/月(¥ 元/月)。水、电、闭路电视收视费按月另行收取。
三、乙方租赁房屋起始时间是 年 月 日,终止时间是 年 月 日,如续租方式不变则时间依次延后。乙方应在租赁前7天以内交付租金给甲方(以乙方持有收据为证)。
四、乙方应在租赁房屋期满前7天内通知甲方是否续租,如续租则在租赁期满前7天以内按约定金额续交租金给甲方,如不续租则应在租赁期满后3天以内交付房屋给甲方验收。
五、乙方在承租房屋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损毁房屋、擅自改建、改装或添建。
2、将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3、擅自转租、转借给第三人。
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影响周边社会治安的行为。
六、安全责任
1、乙方在承租期间要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防护措施。对因乙方责任出现的事故,事故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在承租期间对自己及所共同居住、使用房屋的人负有安全责任。如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己或他人财产受到损失、人身健康受到伤害或死亡,事故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3、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致使乙方财产受到损失、人身健康受到伤害或死亡,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七、违约责任
如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视为违约。乙方违约后甲方可以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承担恢复承租房屋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相关责任,并额外支付甲方违约金伍仟元。
八、合同的终止条件
1、乙方死亡。
2、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租。
3、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租金,经催告,在超租7天内仍不支付租金。
4、因乙方出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九、其余条款
1、乙方续租方式如不变则本合同继续生效至合同终止,如续租方式发生改变则另行签订合同。
2、租金每年公历2月1日重定,如合同未到期则按原金额执行,到期后按甲方规定的新金额执行。
3、乙方租房中途确应有事需要退房,已交租金不论租房时间长短一律按月租金进行结算,时间按实际居住时间折算(每个月不足16天按半个月计算,满或超过16天按一个月计算),结算后多退少补,水、电、闭路电视收视费另行结算。
4、乙方退房时要需经甲方验收房屋,如房屋出现损坏应承担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
5、未尽事宜甲方具有解释权,由甲方负责解释或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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