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地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橡胶改性沥青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橡胶改性沥青吨
金额大写:人民币 整(¥0.00元)。
本合同暂定金额(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 元整(¥0.00)。其中不含税价格大写:人民币 (¥0.00)。增值税率为13%,增值税大写:人民币 (¥0.00)。
1.1用于生产橡胶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为交科新材料公司所采购的基质沥青(合同编号: ),品牌为:埃索牌,基质沥青用量约为 吨。
1.2上表数量、金额暂定,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签收质量合格的数量为依据。乙方应考虑到合同数量的风险,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3表1中的橡胶改性沥青材料结算单价为浮动单价。橡胶改性沥青材料结算单价随基质沥青供应单价浮动而同步同幅度浮动,基质沥青单价浮动执行新材料公司沥青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单价浮动机制,基质沥青单价浮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沥青装卸、报关、商检等一切含税费用,以实际收货当天卓创网公布的“进口沥青CFR人民币完税价格成交区
间汇总进口重交华南库车提“最低价”及“最高价”的平均价加 元为基准单价。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一天该网公布的信息价计算基准单价。上表基质沥青结算单价依据 年 月 日卓创网信息价计算。
1.4 表1中加工单价为固定单价,在供货期内不变。
1.5 基质沥青运输单价锁定,是指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加工地点的运输、过路过桥、装卸等含税运输费。上表运输单价是乙方送货到甲方河池市罗城县小长安镇双板村融合二分部沥青拌合站的单价,如甲方新增交货点,依据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运费确认函》(详见附表1)结算。
1.6 本合同暂估金额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供货期限
2.1 年 月 日至甲方项目完工,具体视项目进度而定。
3.采购计划及保供措施
3.1甲方应提前3天,在甲乙双方微信群下达《采购计划单》(详见附表2),乙方确认后进行加工生产。
3.2乙方根据甲方一批次采购计划预生产80吨橡胶改性沥青,并通知甲方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装入甲方沥青罐内,即视为交货完成。
3.3为确保沥青保质、保量、保时供应,乙方须做好生产管理。
4.交货方式
4.1 交货前,甲方将收货项目的《有效签收人》(详见附表3)报乙方备查。甲方授权有效签收人履行沥青验收签认,有效签收人如有变动,以同样方式报乙方备查。
4.2 采用现场加工方式,乙方每天将3份生产记录表报送甲方有效签收人,有效签收人在生产记录表上签名,加盖甲方指定收货项目公章或材料专用章,甲方留2份,乙方留1份。
4.3乙方所供应的每批橡胶改性沥青须提供质量检验证书、数量证明书以及其他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质量证明资料等,上述资料最迟须在每批货物发运完毕后四十八(48)小时内提供。
4.4如乙方所供沥青质量不合格,或证实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在收到通知2天内与甲方商讨解决,商讨期限须采取措施满足甲方项目施工需用。
5.计量方式及异议处理
5.1以乙方送货单为依据,经甲方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以送货单重量为准;误差范围超过±3‰的,以甲方复核数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复核数量有异议,到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须经县级以上国家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核定)地磅复核,以此重量为准,过磅费由有失公允一方承担。
6.质量标准及异议处理
6.1质量标准:满足广西地标《橡胶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DB45/T 1098-20__)及本项目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项目业主、监理方沥青质量管理要 求,如合同期内标准更新,则执行最新标准。
6.2质量检验
6.2.1在交货前,乙方须对沥青质量、技术指标等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检验证书是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质量的最终检验。
6.2.2甲方有权对每批沥青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的频率以甲方项目及其业主监理方要求为准。抽检取样可以在乙方沥青罐的卸油口进行,也可以在甲方工地沥青罐进行,由甲乙双方共同取样签封封存,由甲方留存或送检。甲方有权追溯已完成工程质量问题,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3质量异议处理
6.3.1甲乙双方共同将取样签封样品送至“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如甲乙双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送第三方国家法定甲级检测机构检测,此检测结果为终局裁决,上述的检测费用由有失公允一方承担。
7.结算支付方式
7.1月结,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每月1-10日进行对账结算,甲乙双方依据甲方验收签认质量合格的数量进行结算。
7.2票据交付方式:两票制,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寄送橡胶改性沥青结算单、橡胶改性沥青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3%,随国家政策调整)、运输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9%,随国家政策调整,运输票代收代付)。基质沥青单价依据(卓创网信息价)。
7.3甲方开发票信息:
7.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7.5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信息
7.5.1公司全称:
7.5.2公司全称:
7.5.3公司全称:
7.5.4公司名称:
7.5.5公司名称:
如有变更,乙方至少应在甲方付款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7.6支付方式:甲方收到乙方相应发票单据后在1个月内支付货款至95%,剩下的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分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如未因沥青产生质量问题的,3个月内甲方将质量保证金退还乙方,退还时不计任何利息。上述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8.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责任
8.1.1甲方未按要求报送采购计划的,乙方可暂停供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8.1.2 甲方逾期支付结算款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资金占用费,逾期时间在30天内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逾期金额的资金占用费;逾期时间在30天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金额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结算当月16日起计算,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占用费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逾期支付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8.2乙方违约责任
8.2.1每逾期1天须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款的0.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交货货款的5%,且乙方须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项目的停工损失等)。
8.2.2乙方所供沥青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的,乙方按本合同第“8.2.1”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8.2.3如乙方采取各种手段,在数量、质量上欺骗甲方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每发生1批次(包括抽查视频记录发现),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50000元,从乙方材料结算款中扣除。
8.2.4如甲方因乙方所供沥青质量不合格受到处罚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被通报批评影响声誉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到违约金10000元/每次,从乙方材料结算款中扣除。
8.2.5在合同期限内,如乙方擅自提高单价或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工期、另行采购增加成本、停工等一切损失。
8.2.6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剥夺甲方在公开竞争中获得的权益。
9.不可抗力
9.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2如发生不可抗力的,甲乙双方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10.争议解决
10.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方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公证费等)。
11.通知及送达
11.1与本合同有关的重要的通知、回复及其它任何重要的业务联系,须用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方式,按以下信息送达。根据本合同规定所发生的通知、回复如由专人送达,交付当日视为已送达;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信件投寄之日起的第3日视为已送达。
11.2任何一方改变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对方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2.其他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完成最终合同结算、款项支付完毕后终止。
12.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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