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全体股东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除非本章程另有明确约定,本章程中出现的术语的含义应与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另行书面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该另行书面约定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约定的事宜,按照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若本章程的约定不如股东协议全面或清晰的,以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
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公司章程。
创始股东一
签署:
创始股东二
签署:
A轮投资人一(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A轮投资人二(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A轮投资人X(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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