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腾冲县固东镇和平社区中四组 李新庄 住所: 和平社区中四组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腾冲县固东镇和平社区中二组 胡维亮住所:和平社区中二组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土地发包方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固东 乡(镇)和平村中四组的 0.75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种植生产经营。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转让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让期限为 16 年,自 20_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转让价格为每亩 93333.33元人民币,共计 70000.00 元人币(大写: 柒万元整 )。乙方应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支付转让费:
1、一次性支付:以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乙方应在 20_年 3 月 25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
2、分期支付:以人民币分 期支付转让费。支付时间分别为: 。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上述地块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收益。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时交付转让土地。
3、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依法办理注销、变更经营权手续后,甲方与发包方在上述转让地块上的承包关系即告终止,甲方不再享受和承担上述地块上的承包经营权利和义务。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依法享有受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2、依法享有对受让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权和产品处臵权。
3、有权依法流转受让土地。
4、有权享受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与服务。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受让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发包方同意,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让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合同:
1、逾期不支付土地转让费,经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支付的。
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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