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甲方) :
承租方(乙方) :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株洲市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个月租金。租金每年递增 元。
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房屋押金同期满后将退还给乙方。
四、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 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五、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否则照价赔偿。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六、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如有违法行为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八、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为租金押金价格。
九、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请同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