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将钢制渔船 船租赁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万元。
二、渔船所有的机械、船舶维修、人员工资、日常维护由乙方全部承担,在租赁期间,渔船上所带的通讯设备(北斗、避碰仪、卫星导航、高频等)、生产设备要做好保养维护,如出现损毁不能使用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和赔偿。
三、渔船保险由甲方负责缴纳,船员的人身保险由乙方缴纳,生产期间,渔船产生的损毁除去保险赔偿外,金额超出一千元的由乙方支付,船员的人身伤害赔偿由乙方负责。
四、国家规定禁渔期6月1日至9月1日期间,渔船须停靠羊口码头,不能出海生产作业。
因违规生产造成的罚款和扣减的国家燃油补贴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合同签订后,乙方付甲方全部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租金,视为放弃租赁。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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