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委托设计的主要工作或辅助性工作转包给第三人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责任。
2.乙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的,每日按未交付作品应收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广告作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返还已收取的价款,同时还应承担合同价款20%的赔偿责任。
3.设计作品的侵权责任:
(1)乙方提交的作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因作品内容违法而受到相关行政机关处罚或因作品内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相关行政机关或第三方向乙方提出行政处罚或采取法律行动,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如果相关行政机关或第三方向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提出行政处罚或采取法律行动,甲方应通知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首先承担了法律责任或接受了处罚,乙方应进一步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一切损失进行等值的补偿。
4.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足。
5.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诉讼、承担法律责任或处罚的,甲方对此支付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等有关法律费用也应有乙方承担。
6.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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