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出质人(全称):
债 权 人 (全 称):
因债务人(全称)未能偿还其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根据债权人、抵押/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担保合同)及主合同的约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抵(质)押物处理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当事人确认抵押/出质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为:
1、债权本金余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2、利息、罚息、复利合计(币种及金额大写)计至今 年 月 日),违约金(币种及金额大写) 。
3、其他费用(币种及金额大写)。
第二条 抵押/出质人同意处理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质)物,以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第三条 抵(质)押物处理方式为: (拆价、拍卖、变卖)。
1抵(质)押物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交付债权人;需办理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的双方于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拍卖:拍卖机构为 ,拍卖低价为(币种及金额写) 。
3、变卖:受让人为,受让价格为(币种及金额大写) 。
第四条 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变买费、过户税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律师费等一切税费,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
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所得价款在支付前款税费后不足以清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决定将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的先后顺序,其余不足清偿的债权部分,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偿。
第五条 抵押/出质人负责办理处理抵押物的一切手续,债权人应当协助 。抵押/出质人不及时办理的,债权人代为办理,费用由抵押/出质人承担。
第六条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份,效力相同。
第九条 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抵押出质人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出质人(签章) 债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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