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贵州振华新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振华港湾客户服务中心
乙方(承租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振华港湾小区广告位事宜,经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广告位的位置:
二、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满期后,若甲方继续对外租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三、租金数额及缴纳方式:租金按 块 计算,每 块 租金为 元。共租赁广告位 块,总金额为 元整。合同签订时交清当 租金,如需续约按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交清租金。
四、乙方负责到城建、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等全部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广告内容的设计、制作、张贴等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应符合市政管理等部门的要求,与市容市貌相协调,否则,由乙方负责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审查、制作、安装、发布,但在发布前应甲方审查同意,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因广告经营造成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的处罚,均有乙方自负。
七、如遇甲方改建、扩建或政府规划,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经济损失。预交的租赁费,甲方按剩余的天数退还乙方。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贵州振华新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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