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全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为_____年。
第二条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企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第三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第四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第五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动福利、医疗费等待遇。
第六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按其工资的_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第九条 停薪留职期满,惭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了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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