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简称甲方。
用方:简称乙方。
乙方在黔江城内承建丽都花园二期房建工程,需要钢材。甲方多年经营建材业务。为了双方互惠互利,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同型号的建筑钢材800吨,价格按重庆市场同期同类供货(建筑钢材)时的双方认可价格结算,所供钢材质量包检并附质检报告书,数量以乙方选择的过磅处过磅数量为准。
二、 供货方式:
1、 乙方在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月30日前根据乙方工程需要钢材数量和甲方书面通知,由甲方组织约300吨建筑钢材供给乙方。
2、 由甲方组织车辆根据乙方所需的钢材及时装运至乙方建设工地(黔江城内)并由乙方组织装卸及验收,卸货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另外500吨在20xx年1月30日后,根据甲、乙双方供需另行协商。
三、 货款结算方式:
1、 垫资5个月。
2、 中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可以预支付部分货款。
3、 乙方在20xx年3月30日前与甲方结算货款,如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则由乙方按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叁倍支付甲方利息。
4、 甲方组织的货运车辆由重庆至黔江(城内)所产生的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钢材运费160元/吨,吊装费30元/吨(限重庆市场)乙方补助甲方差价650元/吨。
四、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若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履约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五、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六、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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