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南汇区食用养殖水产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根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的要求,制定本承诺书。
产品上市前,食用水产品养殖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的法人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向当地区水产部门或镇农业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甲方的养殖水面位于按照《上海市健康养殖作业标准(暂行)》的要求组织养殖生产;
2.甲方用于养殖的水产苗种购自本市或其他已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省市水产苗种(良)养殖场;
3.甲方将NY5072-20xx无公害食品的安全限值用于渔用配合饲料或能提供产品质量承诺的厂家生产的渔用饲料;
4.甲方使用NY5071-20xx无公害食品用渔药使用指南或购买使用三证齐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号、产品实施标准号)的渔药,不使用或储存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
5.甲方产品的养殖用水符合NY5051-20xx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水质标准的要求;
6.甲方必须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果发生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食物中毒事件,农民将承担严重后果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承诺书一式三份,签字人各一份,监理各一份。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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