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系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地方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个月,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岗位工作协议期内,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调动和工作职责的要求,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遇公司工作需要,经领导审批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实行替换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乙方的基本工资做为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
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月标准为元,每月日前以
货币方式或通过银行卡代为发放;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等。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元。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承诺其无遗传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时工作任务的疾病;聘用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受聘期间,甲方或为其缴纳商业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公司不予
赔偿的部分,由乙方自理(其所享受的待遇均按照《保险法》和所参加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协议期满,本协议终止;若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第九条受聘期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甲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并办好书面交接手续;若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双方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诉至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的约定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从其国家、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已阅读知
晓并认可。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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