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贷方):
乙方(借方):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借贷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贷金额、利息、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贷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万元),约定贷款利息为月息1.5%。贷款期限自20xx年10月27日起至20xx年1月26日止共3个月。每贷款使用月的第一日为当月利息支付日。(即每月26日应付清下月利息¥3000元)
第二条:双方约定
1、贷款仅用于在南京证券华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开立的82 资金账户(即: 专用账户)中作股票投资,乙方同时注入资金人民币肆万元(¥4万元)作为信用风险保证金。
2、合同期间乙方在双方约定范围内行使投资操作权。甲方借给乙方的款项,自乙方接受专户密码时起即可操作交易,凡在该帐户上进行的一切证券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亲自办理,拥有取得所有投资收益的权利,同时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包括政策规定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及所有法律后果。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也不享受利息以外的投资收益。
3、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对上述账户实施如下操作:提取或划转资金; 办理转托管及撤销指定交易之手续。
4、运作范围为沪深两市除开ST类及业绩亏损个股以外的所有A股,单只股票持仓不得超过总资产60%。新上市或恢复上市当天无涨跌限制的股票不得买入,.除非甲方书面认可,若有权证交易操作,资金仅限在0万元之内。乙方若超出以上约定范围运作,甲方有权将超出部分指令营业部或自行予以卖出。
5、当上述账户资产总值低于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时,乙方应及时补充保证金。否则不得再买入股票,当资产总值低于贰拾贰万元时,不管该帐户证券市值是否反弹升值,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修改密码强行平仓,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因平仓导致乙方丧失对账户之控制权,乙方需补仓至双方约定信用保证金额,方可重新取得控制权进行正常操作,在此期间乙方照常支付甲方约定之利息。如平仓所得资金不足偿还甲方所出资时,乙方应在五天内补足,否则从第六天起甲方将按日千分之五收取乙方违约金。
7、当该账户资产总值高于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时,乙方有权将高出部分的资金转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配合办理划转手续。
8、甲乙双方除遭遇不可抗力外,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提前终止协议须支付人民币3000元赔偿金给另一方。
9、合同签定后即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到期后,经双方同意。乙方支付利息后可逐月延长合同。
甲方(贷方1):
甲方(贷方2): 乙方(借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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