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赤峰野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
卖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承建的翁旗公安局公安业务用房工程购买乙方外墙保温材料 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品名、产地、品牌、规格、颜色、材质、数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及保修
2.1产品的质量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乙方保证产品符合环保标准及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甲方对该产品的特殊要求 。乙方对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保证安装、使用后能够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
2.2乙方对产品的保修期限为: 年,自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日内道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或做更换处理,逾期按每天元累计计算违约金。
第三条.计量方法
以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实际交付的数量为准,由甲方库管员和
采购人员签字确认,双方约定误差在 内。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包装,如无相关标准按双方约定的有利于保护产品的方式进行包装,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不回收。双方约定的包装物和包装方式为:乙方负责。
第五条.交货地点.方法及期限
5.1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地现场指定地点。即: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乙方将货物运到其他地点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甲方应在交货前日内以自己的名义盖章后书面通知乙方)。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转移至甲方。
5.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负责送货;(2)乙方负责委托第三方运输;(3)甲方自提自运。
5.3货物装卸采用第 种方法执行:
(1)乙方负责装卸;(2)乙方负责装,甲方负责卸;(3)甲方负责装卸。
5.4交货期限:
双方约定乙方在 年月日前交货,或按甲方通知的时间、规格、数量、品名交货,但甲方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交货和结算凭证的特别约定
6.1交货时双方应做好书面记录,明确品名、数量、质量、规格等货物基本情况及交货时间、地点,相应送货单必须由甲方相应的库管员和采购员、项目经理共同签字认可,并由乙方完善相关结算凭证的审批手续,在甲方财务部挂账后方有效,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交货义务。
6.2乙方委托 (身份证号码: )作为结算凭证的经办人,受托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字行为,视为乙方确认。
6.3每次送货后,必须使用乙方提供的经双方认可的送货单,并由乙方委托人员在送货单的结账联上签字确认。乙方须在送货后五日内凭甲方认可的送货单、材料入库验收单到甲方开具内部
结算付款凭证作为结算依据之一,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次货款。乙方从送货单开票之日起90天内须完善甲方审批及财务挂账手续,否则该送货单自动失效,并视为乙方放弃收取该笔货款的权利。若甲方有关人员故意拖延相关结算单据的签字时间,乙方可及时函告甲方,甲方应予以及时处理。
6.4乙方应明确: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7.1产品的价格,以双方约定的为准。
7.2货款结算与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甲方财务制度和下表约定结算支付款项,并以乙方到甲方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之日为付款起算日。
第八条.验收约定
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双方接交时只对数量、包装、外观等进行验收,质量、规格、型号等以国家相关部门检验为准或者以安装、使用后相关部门验收为准。
第九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9.1双方在交接时如出现数量不符,则双方按实际数量交接,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如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破损的,则又双方开箱检查,检验产品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则由乙方更换。如当时不能发现问题的,则在今后发现情况后,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异议。
9.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含延误工期、建筑方索赔损失)。
10.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部符合约定的,由乙方负责退货、更换,并从合同约定交货之日起至更换后产品符合约定之日止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除按甲方通知的时间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外,还应安已付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还货款的,还应安同期银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10.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每逾期一天200元累计计算并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其他损失(含建筑方索赔等损失)。
10.4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及其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5乙方保证所交场频为全新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上述情况,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退货、更换,并按本条2款承担违约责任。若已经安装或使用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含返工、建筑方索赔等损失)。
10.6安装或者使用后,因乙方产品原因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视为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按本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返工及建筑方索赔等损失。
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货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11.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经甲方确认,允许按(1、4)项执行:
(1)延期履行;(2)部分履行;(3)不履行合同;(4)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条款
13.1交货时,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使用说明等,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
13.2乙方收款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并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票据,否则甲方可暂停付款。
13.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其他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5天内付清,否则按同期银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责任。本合同所约定的损失包括因产品原因引起的建筑方索赔等。
13.4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5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地点、电话联系,各种通知以电话联系的,自电话接通之时为送达;以信函联系的,自信函发出后三日为送达。
13.6凡遇规格与合同不符,应当另行以补充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完全理解并指导其真实意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时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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