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我们 与受托人 系朋友关系。因个人日常工作繁忙原因,特共同全权委托 人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 办理“晋安区新店镇山北路233号居住主题公园323#楼102复式单元”房屋买卖事宜。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其谋”;建筑面积279.6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68.29平方米;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907738号”。具体委托办理“晋安区新店镇山北路233号居住主题公园323#楼102复式单元”房产事项如下:
一、前往 银行办理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产权所有人变更等等手续;
二、代为领取撤销抵押证明等等;
三、办理并领取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等;
四、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变更、移户或租赁等等手续; 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五、代收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额价款;
六、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部租金;
七、凡与上述房产转让、租赁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八、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九、受托人 代表委托人 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 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 承担;
十、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无论委托人 发生婚变或其他意外等等情况,均长期有效;
本委托经委托人 签字并捺手印后生效;
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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