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灯箱制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内容: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方案和制作明细单(参照附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委托的制作室内灯箱及三角桌牌产品任务。
二、 制作要求:
1、乙方保证制作的产品、工艺、及材料达到技术标准。
2、乙方包工包料。
三、交货时间、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乙方在收到首付款后对物品进行加工,于( 年 月)日前将货物 (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四、验收标准
甲方按和制作明细单验收产品,并履行验收手续。
五、合同金额:
1、经商定,制作施工费用为人民 元 (大写:)。
2、甲方自合同生效后预付乙方定金 % (即¥0元),乙方应提供实物样品供甲方确认(包含成品数量、工艺细节等因素),在成品确认后、送货前支付制作费用余款的 (即¥0元)。
六、付款方式:
1,甲方以支票方式支付合同款给乙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合法的全额发票
七、合同商定之委托制作产品的具体验收指标见附件 《标识标牌制作明细单》 ,附件与本合同共同生效。
八、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首款与尾款,如因此问题导致不能按时出货或其他后果,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货款按照合同规格延误一天支付,乙方按总货款的3‰收取甲方滞纳金。
九、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的要求,实施工程制作,如有与方案不相符的地方,乙方有义务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得到甲方同意认可后方可制作。
2、乙方根据合同规定所需,按时按质完成标识标牌的制作,并达到甲方所指定的要求。
3、乙方所制作标识标牌如有质量问题,包括材料、尺寸、颜色不符合等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重新制作并按规定日期交货,由此所产生的重复加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误工、运费等相关损失,即赔付合同金额的5%给甲方作为赔偿。
4、乙方如因自身问题导致延期交货,不得超过三天,如超期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5、本合同一旦签定,甲乙任一方若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则解除合同方应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作为赔偿给被解除合同方。
十、合同签约当日生效。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此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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