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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2020-05-30 来源:欧得旅游网

  1.答辩人与原告        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        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        ,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        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        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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