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住址:市 区镇 组 号。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住址:市 区 镇 组 号。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 与女方 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双方婚生女 现就读于 ,抚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到孩子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位于 的住房由夫妻共同共有(各拥有50%的份额),待将来一方经济能力好转时,由一方补偿另一方差价再进行分割。原位于 老房屋也由夫妻共同共有(各拥有50%的份额),现出租于别人,自离婚之日起,所得租金夫妻各得一半。
2、夫妻双方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 的汽车由男方补偿女方4万元后归男方所有。
3、债权与债务:婚后夫妻各人经手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拥有和归还。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立协议人:
男方:
年 月
女方: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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