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甲乙(含保证人)双方就车辆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车辆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
2.付款方式:首付 ,余款 在 年内分期付清。
(1)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
(2)余款 ,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 期平均摊
(3)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汇款付与甲方。
(4)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每月 日之前截止。
第三条 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为 年 月 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指定地点,应调试妥当,并先行试车。
3.试车完成后,甲方应将车辆交付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将分期付款的款项支付甲方。
第四条 车辆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所列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 车辆交货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车辆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依本合同发生的一切应负债务(除货款债务外, 还包括毁损、赔偿债务)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 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无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所有余款皆必须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的;
2.乙方或丙方有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车辆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车辆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的;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车辆,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车辆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 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车辆作适度的评估,并将货款与评估之间的 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连同已收取的货款,抵消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需保证车辆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1.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企业向外公布的法定售后服务条款负责车辆的改装部分售后服务。
2.底盘售后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底盘供应服务商的相关条款进行售后服务。
3.若车辆底盘出现故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其要求底盘供应商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但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还款期限与款额。
第十二条 车辆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所有瑕疵的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日息四分。
第十四条 对于车辆,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所列金钱债务及车辆给付义务并载明一旦违约应经受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法定代表:
买受人(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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