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年×月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无业,现住山东省×市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现住河北省号,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女儿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年六次不定时地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竹山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
原告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结婚两年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原告还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原告与被告从×年×月×日起一直分居到现在,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为早日解除双方之间的痛苦,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1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