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学校组织观看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中国教育学院的两位博士深入浅出的分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举证了大量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少年儿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使我受益匪浅。
中国古语有云“棍棒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但是,这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不仅会对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而且也反映了部分教师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的淡漠,不利于教师形象的树立和维护。
首先,教师体罚学生体现的是一种人治,与法治格格不入。“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成人的世界里,对错误的纠正依赖于党纪国法、各项规章制度;在孩子的生活内,也应该建立适当、及时并切实发挥作用的班规、校规、教学常规等各项制度,并依照相应制度规定使犯错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任由教师的主观意愿随意体罚学生。
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包括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人格、身份、财产等广泛的权利,包括家长、教师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权力。随意体罚是对学生身体健康的伤害,无疑是对他们权利的忽视。
再次,教师体罚学生是对法律的漠视。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师长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在加上“为了让他进步”的理由,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体罚现象禁而不止。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在法制教育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教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并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将法治的精神传递给自己的学生,相信这样一种法制教育终会化为春雨,润物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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